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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各种时间限制如何计算?

时间:2024-02-19 浏览量:275 法律资讯
本文目录

    民事诉讼中的各种时间限制如何计算?

    期间的计算,直接关系到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计算方式如下:

    (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2)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3)按照月计算期间的,一月一般按公历月中的月份天数计算,不分大月、小月,期间届满的日期为届满月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如果没有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应当为届满那个月的最后一天。

    (4)按照年计算册间的,一年一般按365天计算,不分平年、国年。

    (5)如(日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6)期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时间为出时间。

    (7)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如,对期间以时计算的,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8日14:00接到当事人提出的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作出裁定的时间应当为2021年7月18日15:00至2021年7月20日14:00止。对期间以日计算的,如当事人于2014年11月29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即2014年11月30日至2014年12月6日,但因12月6日是星期六,因此,应当以节假日届满后第日即12月8日为立案届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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