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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已还清借款,但债权人不返还质物的,怎么办?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时间:2024-01-09 浏览量:14195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债务人已还清借款,但债权人不返还质物的,怎么办?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情景案例]

    施某向陶某借款3 万元,同时将一块限量版手表质押给陶某。施某在发放年终奖后便将借款还给陶某,但陶某因十分喜欢这只手表,迟迟不归还手表。在施某多次催促下,陶某始终不肯归还。

    请问:施某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施某已履行还款义务,陶某应当将手表返还给施某,其故意不归还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施某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陶某返还自己的手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传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贾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来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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