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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男方出资建立了一所民办学校,离婚时男方说民办学校不具有盈利性,我该怎么办?

时间:2024-01-08 浏览量:28268 律师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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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后男方出资建立了一所民办学校,离婚时男方说民办学校不具有盈利性,我该怎么办?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学校有三个明显特征:

          (1)举办人不是国家机构;

          (2)资金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3)面向社会举办学校,也就是面向社会招收学生和学员,服务于不特定的群体和公民个人,而不是只招收某个团体、企业、行业、系统和特定群体的人为学生或学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学校资产属于学校所有,并不属于出资人所有,所以不能在离婚诉讼中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虽然民办学校不具有盈利性,但是不代表出资人没有享有合理回报及财产性权益的权利。如果夫妻一方作为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夫妻双方应共同享有办学积累中属于夫妻的财产权益。因此,离婚时一方可以要求分割配偶从办学中获得的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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