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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何处理?烟台刑事律师

时间:2023-12-18 浏览量:3475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何处理?烟台刑事律师

    [情景案例)

      我其是某皮鞋厂的老板,该皮鞋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为扩建厂房,崔某以自家。要件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 万元,但银行认为仅抵押别墅不能满足放贷要求,于是增其使我好友康某担任保证人。之后,因经营不善,崔某不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

      请问:莱银行应当如何实现债权?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储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已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债务人崔某以自己的别墅提供担保,银行应当首先就该别墅的担保实现债权,其次再追究保证人康某的担保责任。康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崔某追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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