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案例)
任某在某小区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后发现小区的电梯内挂起了商业广告牌为此,任某向物业管理公司咨询广告费是否归业主所有。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广告常归物业公司所有,与业主无关。
请问:物业管理公司的说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本案中,小区电梯及电梯内广告位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应由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因此,出租电梯内广告获得的广告费应在扣除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故物业管理公司的说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人,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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