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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院生效裁判导致房屋产权转移的,该物权何时变动?

时间:2023-12-12 浏览量:26727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因法院生效裁判导致房屋产权转移的,该物权何时变动?

    [情案例)

    某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潘某名下,实为余某出资购买。2021 年3 月,余某与潘某国某房屋所有权纠纷发生诉讼,后经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归余某所有。判决生效后,由于双方和好,因此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请问:该房屋何时归余某所有?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对于法院生效判决导致房屋产权转移的,房屋产权在法院判决书生效时发生转移,而不是在登记后才发生转移。

    本案中,余某与潘某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潘某表面上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余某从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就已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实务中,对于常见的不需要办理登记就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如下:

    (1)对于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物动变动效力。也就是说,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是继承取得的,相应财产从被继承人去世之时自动转移给继承人所有。如果是动产,不需要进行交付;如果是不动产,不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所有权即发生转移。为避免纷争,在继承房屋后,建议继承人申请变更登记。

    (2)对于自建房屋的,在房屋建造完成之时,房屋建筑人就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为避免纷争,建议所有权人去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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