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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时间:2023-12-06 浏览量:5742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可能会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避免共同危险,有意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属于共同海损。比如,遇到大的风浪,为了避免沉船,不得不抛弃一些货物而造成的损失;或者船上发生火灾,必须要将海水引人货舱而带来的财产损失等。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船舶最先到达地也就是遇难船舶继续航行第一个到达的港口或码头所在地、共同海损理算地也就是理算共同海损费用机构所在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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