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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医师负有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的法定义务?

时间:2023-11-06 浏览量:154 法律资讯
本文目录

    哪些情形下,医师负有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的法定义务?

      李大姐今年 38 周岁了。她怀孕后,全家上下都很上心,专门带她去县城最大的医院做产检。孕 16+2 周的时候,医生通知她免费的唐筛不能做了,建议进行产前诊断,但这是自费项目,需要支付一定费用。李大姐心疼钱,觉得是医院在变相收费,不愿意做医生对其耐心劝阻,并向其介绍了一般需要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的情况。

      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医生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具体情况包括:

      (1)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2)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3)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4)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5)初产妇年龄超过 35 周岁的。


    《母婴保健法》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前诊断。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 35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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