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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以给女方近亲属生命健康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女方违背意愿结婚的,婚姻可撤销吗?

时间:2023-11-02 浏览量:104 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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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方以给女方近亲属生命健康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女方违背意愿结婚的,婚姻可撤销吗?

      于某(女)是希望村的“村花”,有很多人上门提亲,其中就包括“村霸”吴某。吴某起初好言相劝,积极表达爱意,但未被于某接受。后吴某恼羞成怒,直接以于某父母的生命相威胁,说如果于某不和他结婚,就找人“打死”于某父母。于某恐惧万分,因担心吴某真的做出过分的行为,只能答应吴某的提亲,二人很快领了结婚证婚后于某的日子并不幸福,她想与吴某分开。后来,于某在小魏的普法活动中了解到“可撤销婚姻”的情况,觉得和自己经历的情况相似,她想知道自己是不是可以通过离婚之外的方式结束与吴某的婚姻关系。

      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吴某以于某父母的生命相威胁,逼迫其与自己结婚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于某作为被胁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烟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毒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育真实意愿结惫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烟关系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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