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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产“传男不传女”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太仓律师

时间:2023-10-25 浏览量:176 法律资讯
本文目录

    家产“传男不传女”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太仓律师

      甲村王叔家有两个孩子,分别是大贤和大甜(女)。但因王叔重男轻女,大甜很早就工作挣钱贴补家用,也一直承担照顾重病母亲的义务;反而,大贤整日游手好闲,也不照顾父母。王叔却一直强调,两位老人去世后,家里的房子和钱都要留给大贤,而大甜早晚要嫁出去的,没有继承家产的权利。大甜因此很是伤心。王叔的说法正确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因此,没有任何理由地决定家产“传男不传女”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大甜尽到了赡养父母的义务,作为子女,其对父母的财产享有继承权,其父亲的说法是错误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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