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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结婚前,男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时间:2023-10-25 浏览量:69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双方结婚前,男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星星(女)和明明同为肖家村村民,二人一同去县城打工,后二人在工作生活中互生情愫,决定结婚。两家人决定凑钱给两个孩子在县城买一套房子作为婚房。由于明明家更有经济实力,在买房时支付了更大比例的房款,星星家只付了 10万元,房子登记在明明名下。结婚 3 年后,二人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明明认为房子是婚前买的,且写在其名下,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参与分割。星星则认为房子可以归男方,但自己父母出的 10 万元应该退回。二人谁的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星星父母支付 10万元房款时未说明是赠与双方的,故应该属于婚前对星星的赠与因此,若房子留给明明,其应将 10 万元房款退给女方,即星星的说法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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