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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有哪些?

时间:2021-07-28 浏览量:11973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动物疫病的发生已经构成现代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遏制瓶颈。动物疫病分为1、2、三类,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应当采取不同的控制和扑灭措施,有效控制疫情的蔓延,减小社会危害。

    网友:关于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有哪些?

    律师:动物疫病的发生已经构成现代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遏制瓶颈。动物疫病分为一、二、三类,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应当采取不同的控制和扑灭措施,有效控制疫情的蔓延,减小社会危害。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三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五条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四十条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疫病的突然发生,传播速度快,对养殖户产生的损失巨大。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保证对动物疫病的有效防治,从而保证我国畜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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