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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1日折抵2日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2-01-06 浏览量:1913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犯罪人员在案件审判前应调查违法情况,在羁押期间犯罪人员的刑期按照一日抵消2日的有期徒刑。犯罪人员应该按照刑事判决书,对自身的刑期进行服刑。服刑后,按照法律规定由监区宣判当事人的刑期届满,恢复自由。

    网友:羁押1日折抵2日是什么意思?

    律师:一、羁押1日折抵2日是什么意思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二、羁押的特殊规定

    特殊羁押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4条、156条和 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一般的案件在调查中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但如果案件情况复杂、案件案情重大的、交通十分不便利的、流窜作案的,办案机关应该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对案件的案件充分进行调查,判决案件的违法人员进行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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