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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谁?

时间:2022-01-07 浏览量:1928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部门一般由监管场所或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按照案件的处罚机制,对违法人员的政治权利进行剥夺。根据判决时的剥夺时间进行监管,一旦届满后应恢复犯罪人员的政治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网友:请问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谁?

    律师: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谁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目前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附加刑由两个执法机关来执行:

    1、在主刑执行期间,由监管场所执行。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除余刑一年以下在看守所服刑以外,其他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若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这时就由监管场所(看守所、监狱)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2、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如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同时执行。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刑满释放后及假释起开始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

    在实践中,因监狱和地方工作衔接等原因,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完毕释放后,监狱机关和审判机关未将有关法律文书及时传递、送达执行地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以致于剥夺政治权利人员漏管的现象还客观存在。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公民担任国家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言论、出版、选举等政治权利。一旦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时,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处罚案件违法人员的政治权利,不再具备相应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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