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握法网 时间:2023-11-06 浏览量:68
贫困妇女生育有困难的,可以向谁寻求救助?
甲村的张小花是独生女,与同村陈大树结婚。因张小花患有重大疾病,不仅需要长期支付高额医疗费用,还几乎没有劳动能力。
后张小花怀孕,但陈大树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受意外伤导致二级残疾。现在张小花已经怀孕 28 周,她很担心自己因为支付不起生育医疗费用而不能顺利生产。像张小花这样的贫困妇女可以向谁求救助呢?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具体而言,生育救助属于社会救助的工作范围,应当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导来开展;在各级人民政府中,卫生部门、民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是具体组织实施救助的行政机关。这种“必要”的生育救助保障贫困妇女在生育中得到最基本的生育医疗条件、生育指导和最低生活帮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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