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握法网 时间:2023-10-16 浏览量:60
[导语]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将一方房产赠与另外一方,感情好的时候对于财产的赠与等很少出现纠纷,但是一旦遇到感情恶化甚至要离婚,往往赠与房产的一方就会反悔,不想继续履行赠与协议了,或者已经完成赠与的希望能要回来,这节课我们来讲讲,如果赠与后反悔了怎么办?
[律师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双方如果通过约定的方式赠与财产,但是没有进行公证,也没有进行权利转移的话,可以随时反悔,撤销赠与。对于动产的权利转移是指交付,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特殊动产(比如汽车)的权利转移是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适用上述赠与的相关规定,即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公证之前可以反悔,任意撤销该赠与,不再履行赠与协议。另外一方如果依据该协议主张其继续履行赠与协议是得不到支持的。
该规定在实践中与夫妻财产约定的相关规定容易发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并且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财产约定是不能随便反悔,任意撤销的。但是如果双方约定的是将一方的房产赠与另外一方则适用赠与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登记过户之前反悔。这是关于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一种特殊情况,实践中很多人虽然是以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对房产的归属进行了约定,但实际上现实的结果就是一方的房产约定了归对方所有或者部分所有,本以为是可以适用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规定,即约定后就对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任意撤销。但是法律规定如果是房产的话,是需要适用赠与的相关规定的,没有完成过户登记可以任意撤销。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不要拘泥于协议的形式和协议的名称,而要具体看协议约定的内容,避免即使约定了将来对方也可以任意撤销。
关于任意撤销的问题,如果想要防止协议签订后没有办理过户赠与方又反悔的,可以通过办理公证的方式有效防止协议被撤销。同时也可以在协议中约定限制赠与方行使任意撤销权,实践中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放弃任意撤销权的,受赠方可以主张赠与方根据协议约定履行赠与义务,即便没有公证和完成过户登记。但是笔者提醒大家,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处理存在法律适用并不完全统一的问题,所以在涉及关于房产赠与的约定时要慎重,最好能完成过户登记或者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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