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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未进店消费而先受伤找何人赔?

时间:2025-04-18 浏览量:14262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12月23日,王某与其同事相约去一“某火锅店”用餐。当王某踏上该火锅店的台阶时,由于台阶上结的冰没有清理干净,台阶又未加盖防滑垫,王某一下子滑倒在地上……

    [成都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未进店消费而先受伤找何人赔?

    案情简介

       12月23日,王某与其同事相约去一“某火锅店”用餐。当王某踏上该火锅店的台阶时,由于台阶上结的冰没有清理干净,台阶又未加盖防滑垫,王某一下子滑倒在地上。王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髋骨骨折,用去医疗费16387.6元。事后由于火锅店拒绝赔偿,王某起诉到法院。

    办案思路及心得

    火锅店未尽照顾、保护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导致前来用餐的王某滑倒摔伤,火锅店有明显过错,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观点二认为:王某并未进入火锅店用餐,还没有开始消费,双方尚未形成饮食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王某的伤是意外造成的,对王某的损害后果,火锅店既没有过错,又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因此,火锅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观点三认为:王某是去火锅店用餐时摔伤的,尽管双方尚未形成饮食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但王某去火锅店是为了消费,是去给火锅店创造利润。火锅店作为期待获利者,根据公平原则,应当补偿王某部分损失。     

    裁判结果

    根据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过错方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而履行必要的义务,这些义务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是一种先合同义务(或合同前义务),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即:不管合同是否订立,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赔偿。本案中,火锅店作为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其先合同义务包括:谨慎、小心地照顾顾客,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地保护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本案中,火锅店明知下雪天台阶结了冰,如果不及时清理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顾客经过时有可能会滑倒,然而火锅店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火锅店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和注意义务,即没有对顾客作出警示或提示,也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最终导致王某滑倒摔伤。火锅店有明显的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火锅店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王某被摔伤的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火锅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王某尚未进入火锅店,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消费,但王某来此是与同事约好,目的是为了就餐、消费。王某来火锅店的行为是一种欲与火锅店订立饮食服务合同的要约行为。因此,王某应认定为缔约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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