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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家暴后能否向对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时间:2024-01-23 浏览量:11684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我被家暴后能否向对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家暴等行为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能否向配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不同的法院采用的裁判规则并不相同。在北京地区,北京高院的倾向性意见是受害方可以依据《民法典》向侵权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受害方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还可在离婚诉讼中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受害方不选择离婚的话,那么只能要求对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能要求对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

    被家暴一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例如受伤的照片、报警记录、医院的就诊证明等,需要上述证据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才能证明对方的家暴行为。法院会根据证据的完整程度、受伤的严重程度等判定对方赔偿的数额。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是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具体的开支,构成伤残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等。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 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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