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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后经营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抽逃出资,后公司破产男方需清偿抽逃资本,我是否需要承担?

时间:2024-01-17 浏览量:17044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男方婚后经营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抽逃出资,后公司破产男方需清偿抽逃资本,我是否需要承担?

         双方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成立经营的公司,股权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后,作为股东的配偶一方抽逃公司资本的行为,不但侵犯了公司利益,侵犯其他股东利益,还有可能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抽逃出资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因一方独逃公司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债务另一方并不知情,并且抽逃资金也并未用于家庭生活,通常不会认定是夫妻共同情务。但是,如果抽逃资金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或者另一方从该行为中多益,则仍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关妻共同

    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险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吴》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关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兵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关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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