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该钻戒是对女方的赠与,那么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能撤销;如果该钻戒是彩礼,且与对方已经结婚,对方也无须返还。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即便与女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或者男方因为购买此钻戒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男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钻戒,或者返还部分现金价值。
法条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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