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肠相反证据的除外:
(1)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2)“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3)在正常业务动中形成的;
(4)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输、据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直”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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