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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需要登记才能设立吗?

时间:2023-12-18 浏览量:28063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居住权需要登记才能设立吗?

    [情景案例]

      80 岁的陆某患病多年,由于妻子已去世几年,儿子长年在外,其一直无人照顾2021年3 月,陆某咨询街道办工作员后,与邻居孔某签订一份《居住权合同》,主要容为:孔某在其生前负责照顾陆某;在陆某去世后,由其儿子继承房屋,但该房屋可由孔某居住,直至其百年归寿。

      请问:孔某获得陆某房屋的居住权了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用的占有、使用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居住权一般情况下是无偿设立的,但我国法律并不排斥当事人之间的自愿约定(如果另有约定,则依照约定)。另外,对于居住权期限,主要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期限可以是终身的。

      本案中,虽然陆某与孔某签订了《居住权合同》,但由于双方没有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因此居住权未设立,孔某并未获得陆某房屋的居住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往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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