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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律师因紧急避险致人损害,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时间:2023-12-08 浏览量:5642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太仓律师因紧急避险致人损害,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情景案例)

      2021 年6月8日,许某驾车下班途中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突然发现前面有一行人傅某横穿公路,眼看就要撞上傅某,许某慌乱之下猛打方向盘,但由于转弯过于突然和猛烈,不小心将行人沈某挤倒,致使沈某头部受伤。沈某现要求许某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沈某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许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给沈某造成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傅某来承担。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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