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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继母强行把孩子送到我家,我与现任丈夫想抚养孩子应该怎么办?

时间:2023-12-04 浏览量:4969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孩子的继母强行把孩子送到我家,我与现任丈夫想抚养孩子应该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如果男方也同意女方抚养子女,那么双方可以签订抚养权变更议,约定抚养费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给付期限,也可以约定男方的探视时间、探视方式等。

            如果男方不同意女方抚养子女,那就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变更抚养权,由人民院依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是否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变更子女抚养系的情形有:(1)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3)与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馈康确有不利影响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条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司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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