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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买婚前承租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分割?厦门专业离婚纠纷律师

时间:2023-11-15 浏览量:972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婚后购买婚前承租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分割?厦门专业离婚纠纷律师

    [导语 ]

      我们国家存在一种福利性质的公房,包括单位出租给个人的自管公房以及房屋管理部门出租给个人的直管公房。此类公房往往条件成熟时可以买私,成为具有所有权的房屋,但是购买时的价格一般都非常低。那么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

      1985年,被告崔某某分得单位的一套公产房居住。1989年12月14日,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崔某某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在上述房屋内居住。1994年、1998年新疆房屋政策改革,被告单位将该房屋按购房时的成本价售给被告崔某某。后原、被告关系恶化,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崔某某称,根据1994年4月27日优惠房屋合同书、1998年8月15日公有房屋出售补充合同报告可以看出,房屋价款计算方式中只计算了崔某某个人的工龄,未计算原告姚某某的工龄,原告姚某某称优惠房屋合同虽系被告崔某某个人与其单位签订,但购房款11 260.51元系用双方共同财产支付的,且因被告崔某某已享受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原告姚某某在工作期间未参加单位的房屋改革。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崔某某所有,崔某某向姚某某支付房屋市场价35%的房屋补偿款

    [律师观点]

      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房,是指承租公房的人以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该类房屋具有福利性质,一般是先获得承租权,在进行房改时可以买私,成为所有权人,购买的价格会比普通商品房价格低。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房改时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因为是一方婚前承租的,并且买私时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就认为是一方个人财产。一方面,我们国家实施法定共同财产制,即婚后的收入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单位发放的福利等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职工以优惠价购买的房改房,其单位补贴的差额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况且购买房屋的款项也是使用的夫妻共后财产。另外,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的福利购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因此享有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是夫妻双方,而不是承和公房的那一方,相应地,这种住房的产权也应属子夫妻共有。所以,如果存在此种情况、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法规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小提示]

      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即便婚前是由一方承租,婚后购买后仍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机械地认为是一方因为福利获得了承租权,后又以个人名义购买,而且购买价格很低,就与另外一方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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