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如何行使?
张甲(女)和唐乙结婚后育有一女。后二人因故离婚,女儿被判给唐乙抚养。但因唐乙对张甲仍心怀怨念,每次张甲欲探望女儿,都会被唐乙百般阻挠。唐乙这样的做法正确吗?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故唐乙的做法不合法。张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唐乙应该协助张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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