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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村民委员会、妇女组织等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应该尽哪些义务?

时间:2023-11-03 浏览量:19520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村民委员会、妇女组织等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应该尽哪些义务?

      由于性质恶劣,安和家暴梅南的事情在村里传开了,县政府联合希望村村委会等召开紧急会议,旨在对此事件进行迅速、有效、妥善的处理。村委会主任小魏梳理了各个部门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应尽的义务。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有关部门、组织等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应尽的义务如下: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2)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3)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4)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5)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6)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7)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8)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反家庭暴力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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