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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暴力方式干涉女子婚姻自由的,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23-11-02 浏览量:26273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采用暴力方式干涉女子婚姻自由的,是否构成犯罪?

      汪华(女)和于刚自由恋爱。汪华的父亲汪忠嫌弃于刚家庭条件不好,想让汪华嫁给乡长的儿子,汪华不同意。汪忠一怒之下,拿起一根木棍就开始打汪华,汪华身上、头上多处受伤。汪华非常痛苦,投河自杀,被人救起。汪忠的行为是否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他将受到什么处罚?

      汪忠采用暴力方式干涉自己女儿的婚姻自由,侵犯了汪华的婚姻自主权,构成《刑法》规定的暴力千涉婚姻自由罪,应当受到刑处罚。需要说明的是,暴力牵涉婚姻自由罪,只有被害人起诉的,院才会受理。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牵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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