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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组织妇女卖淫,只是提供场所的,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23-11-02 浏览量:14742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没有组织妇女卖淫,只是提供场所的,是否构成犯罪?

      张某的歌舞厅被公安机关关停。张某联系开宾馆的老乡李某0借用李某的宾馆组织实施卖淫行为。李某想,自己并没有组织卖淫,只是提供场所,应该不构成犯罪。李某的想法是正确的吗?

      根据《刑法》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是指引诱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从事卖淫活动容留,是指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介绍是指为卖淫人与嫖客寻找对象,并在他们中间牵线搭桥的行为李某提供卖淫场所,属于容留卖淫的行为,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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