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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出嫁至外村,但是未迁户口,能否享受土地补偿?

时间:2023-10-25 浏览量:118 法律资讯
本文目录

    女子出嫁至外村,但是未迁户口,能否享受土地补偿?黄石著名律师

    尹某(女)是某村成员,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后该村部分土地被征用,村委会通过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外嫁女”不能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土地补偿款。尹某认为,自己虽为“外嫁女”但户口一直没有迁出,在新居住地没有承包地,仍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委会以出嫁为由剥夺其成员资格,拒绝分配士地补偿款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尹某向法院起诉维权。尹某可否要求分配相应的土地补偿份额?

    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成员资格丧失,更不能以出嫁为由排除其平等获得集体收益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尹某享有平等分配被征土地补偿款的权利,村委会应当给付尹某相应份额。

    现实中,农村地区以男女不平等的“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十地权益的问题屡见不鲜。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保障农村妇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依法维护“外嫁女”的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苑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丧售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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