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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农户死亡承包地收回,新增人口分地需排队等候合法吗?

时间:2021-07-19 浏览量:790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产生的纠纷,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网友:请问农户死亡承包地收回,新增人口分地需排队等候合法吗?

    律师:二轮土地承包中,农户4人参与承包土地,该农户剩1人时,发包方收回3人的承包地,后该农户新增2人,2010年该户参加分地的人去世,村委会以原承包户消亡为由收回全部承包地,要求该户新增人口排队等候分地。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 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产生的纠纷,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一是农户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有增有减,参与分地的家庭成员死亡后,有新增人口的,不能视为该户消亡。发包方不能收回该户的承包地。二是在承包期内,法律规定不得收回农户承包地。已收回的,应返还给承包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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