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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自首都有哪些方式?

时间:2021-07-23 浏览量:27873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分为两种,一种为一般自首,一种为特别自首。一般自首:1、概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构成要件:满足一般自首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网友:请问自首都有哪些方式?

    律师: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分为两种,一种为一般自首,一种为特别自首。

    1.一般自首:

    (1)概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构成要件:满足一般自首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a.在归案方式上:需要主动的归案即自动投案。如小王故意杀人后主动到有关单位如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自己所在单位或者当地政府等投案,愿意受到国家相关机关的追诉和审判。

    b.在交代罪行上: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小王和小李共同抢劫,小王自动投案后供述了他们共同犯罪的时间、地点、赃物处置等具体的罪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小王在供述过程中刻意隐瞒自己的主犯的身份,或者没有如实交代所知道的同案犯小李的罪行,则不能视为如实供述。

    2.特别自首:

    (1)概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构成要件:满足特别自首也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a.被采取强制措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不符合自动投案这一要件,所以这是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一个不同点。

    b.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应当属于不同种罪行。如小王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期间又如实供述了之前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强奸的罪行,对于强奸这一行为,小王构成特别自首。

    3.坦白

    根据刑法规定,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认为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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