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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擅自发行股票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1-07-28 浏览量:1497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3、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网友:请问擅自发行股票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在股票市场中,发行股票的公司根据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发行不同的股票。按照不同的标准,股票可分好几类。我们通常所说的股票是指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这些A股也可称为流通股、社会公众股、普通股。

    股票作为一种所有权证书,最初是采取有纸化印刷方式的,如上海的老八股。在这种有纸化方式中,股票纸面通常记载着股票面值、发行公司名称、股票编号、发行公司成立登记的日期、该股票的发行日期、董事长及董事签名、股票性质等事项,随着现代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化股票应运而生,这种股票没有纸面凭证,它一般将有关事项储存于电脑中心,股东只持有一个股东帐户卡,通过电脑终端可查到持有的股票品种和数量,这种电子化股票又称为无纸化股票。目前,我国在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基本采取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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