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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高空坠物前挡风被砸怎么办?

时间:2021-07-28 浏览量:13839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找不到坠落物品的主人或者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坠物者是谁,也就无法确定高空坠物的责任人。在这种情况下,该高层建筑物的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无法举证自己对于高空坠物事故没有责任,则需要对被害者的损失进行赔偿。

    网友:请问高空坠物前挡风被砸怎么办?

    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找不到坠落物品的主人或者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坠物者是谁,也就无法确定高空坠物的责任人。在这种情况下,该高层建筑物的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无法举证自己对于高空坠物事故没有责任,则需要对被害者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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