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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时间:2021-07-28 浏览量:9673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需要看实际的行为有没有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若都满足的话,才能认定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当然若本身第三人就知晓对方是无权处分的话,那么就不能认定构成善意取得了,此时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网友:请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一)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

    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让与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财产所有人,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如果让与人有权处分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常见的无权处分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无所有权的情形即占有委托物的情形,如承租、保管或借用人对承租或保管、借用的财产而将该财产出让给他人;

    二是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形,如某一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将共有财产处分给他人;

    三是代理人擅自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的情形,如代理权终止、超越代理权、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也有可能发生无权处分的情况。

    (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主观上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为其必备要件。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于受让时,不知出让人为非所有人,也不知出让人无权处分。财产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条件,如果受让人具有恶意,则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当然,我们不能要求受让人自始不知道该物为善意取得,因此,善意的适用时间应为物权变动行为发生之前,在此之后即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不得以受让人恶意要求返还原物。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这种善意应为“推定善意”,这一原则已为德国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明文确认。第三人和占有人(无权处分人)进行交易行为时,根据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以及占有的公信力,我们应推定第三人为善意,如果原权利人主张权利,则负责举证第三人为非善意,如不能举证,第三人则为善意而取得财产所有权。

    (三)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基于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行为

    善意取得是以有偿取得为前题条件,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向出让人支付相应对价。因此受让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来实现,如果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行为取得财产,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四)已作出了物权变动行为

    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作出了交付行为,交付可以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及占有改定。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生产要件,如果受让人没有为权利的变更登记,也就没有实现物权的变动,即使受让人占有财物,财产的物权仍属于原权利人。因此,只要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即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受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

    需要看实际的行为有没有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若都满足的话,才能认定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当然若本身第三人就知晓对方是无权处分的话,那么就不能认定构成善意取得了,此时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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