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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职业病的含义是什么?

时间:2021-07-29 浏览量:1507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职业病是指在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为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鉴定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目前我国职业病的发病形势依然严峻,职业病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对于职业病的防治应当首先从源头下手,做好防范措施,将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灭杀在源头

    网友:请问职业病的含义是什么?

    律师:职业病是指在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为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鉴定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目前我国职业病的发病形势依然严峻,职业病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对于职业病的防治应当首先从源头下手,做好防范措施,将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灭杀在源头。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根据我国职业病的现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保障机制和职业病防范信息网络整合,有针对性的解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极其相关权益,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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