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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未签劳动合同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时间:2021-07-29 浏览量:5140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有实际用工,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就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证据充足能够形成证据锁链。那么员工在诉讼、仲裁、调解中的胜利成本就高。

    网友:请问未签劳动合同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律师: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的规定,还有一些证据是可以证明并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的劳动关系的。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辅助证据

    1.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文件。

    如: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以上文件应有用人单位的公章。

    2.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他实体或个人签订的合同。

    “签约代表”或“代表人”一栏有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代表的签字,且合同上又有用人单位所盖公章。

    3.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留存的相关资料。

    如某用人单位的代表,在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提交申报材料后,到第三方处领取票据时在各种存根处代表用人单位的签名。

    4.录音、录像、照片

    如劳动者可拍摄其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情况,或者其他有关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给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证据。

    5.网络聊天信息

    用人单位网页上的各种公告消息;与用人单位相关人员业务往来的QQ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但劳动者实现必须先证明此种即时通讯工具使用者是谁。

    6.手机短信往来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手机短信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同样需要证明手机号的主人身份。

    提醒:证据的类型、来源、搜集方法等,都会影响证据的效力。但不论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养成搜集证据的习惯,才能有备无患,在侵权事件发生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就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证据充足能够形成证据锁链。那么员工在诉讼、仲裁、调解中的胜利成本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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