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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企业破产程序是怎样的?

时间:2021-08-02 浏览量:1678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一)破产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申请主体:1、债务人;债务人认为应当破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网友:请问企业破产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

    (一)破产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主体:

    1、债务人;债务人认为应当破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其他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四)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1、破产申请;

    2、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3、职工安置预案

    4、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五)管理人的指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六)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七)债权人的权利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八)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九)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程序的特点

    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相比,破产程序有以下几个特点:

    (1)破产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破产程序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范畴,但它又是解决企业破产的专门的法定程序。破产案件的处理首先要符合破产程序的专门规范的要求,只有在破产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

    (2)破产申请程序中,只有破产申请和人和被申请人,没有原告和被告。破产程序是由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而开始的,而不是基于原告的起诉。

    (3)破产程序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存在。因为破产程序的重要功能是将债务人的财产向全体债权人公平合理地分配。防止个别债权人优先得到清偿等分配不公现象。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则不会出现上述情况,也只要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就可以了。

    (4)破产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破产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主要是为了尽快结束破产后的善后处理工作,避免旷日持久的诉讼,使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失。

    企业破产的法律依据

    《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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