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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司设立失败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时间:2021-08-02 浏览量:1194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简单地说,发起人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主要是发起人和公司两大类,要么是公司,要么是发起人。如果以公司为被告的,则以公司住所地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如果以发起人为被告的,则以发起人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被告有数个发起人的,每个发起人住所地法院均有权管辖。

    网友:请问公司设立失败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律师:发起人责任纠纷管辖法院相对比较简单,同样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至于级别管辖,则要看不同地区法院关于指导级别管辖的规定。

    简单地说,发起人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主要是发起人和公司两大类,要么是公司,要么是发起人。如果以公司为被告的,则以公司住所地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如果以发起人为被告的,则以发起人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被告有数个发起人的,每个发起人住所地法院均有权管辖。

    上述只是一般规定,因为发起人责任纠纷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涉及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如果是特殊类型合同,《民事诉讼法》就管辖有特别规定的,尚需执行《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

    公司设立的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第77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第77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中国的规定比例是35%。

    三、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公司设立人首先应当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公司章程;

    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⑸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及其相关非货币财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⑹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⑺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⑼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⑽公司住所证明;

    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公司章程;

    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⑸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⑹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⑺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中,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对于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第22条)。

    由此可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申请文件-方面其实是一样的要求,只是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人的称谓不同而已:在前者称为股东,在后者则称为发起人。当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文件有所不同,主要是增加了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其中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开发行股票的,还需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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