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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集团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1-08-02 浏览量:1302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2、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网友:请问集团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律师:集团公司的设立条件一、法定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集团公司的设立条件二、申请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须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集团公司的设立条件三、受理机关

    集团住所地工商局。

    集团公司的设立条件四、期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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