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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律规定了慈善组织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时间:2021-08-02 浏览量:9471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慈善组织时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慈善资源优化配置的理想平台。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对于推进慈善立法和民主化进程,提高慈善资源运用效率,推动人类精神文明建设和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意义。其法律责任在下文介绍。

    网友:请问法律规定了慈善组织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律师:慈善组织时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慈善资源优化配置的理想平台。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对于推进慈善立法和民主化进程,提高慈善资源运用效率,推动人类精神文明建设和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意义。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第一百零六条 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零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慈善组织的现行管理主体实际是国主民辐,我们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国退民进,国家只是法律规范的制定者,组织和民众相辅相成,促进我国慈善组织快速、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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