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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汇票背书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1-08-03 浏览量:5707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挂事项并且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一种票据转让的方式,背书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转让票据的权利上,是票据的一种附属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形式进行。对于注明“不得转让”的票据,则此票据属于不可背书转让票据。

    网友:请问汇票背书是什么意思?

    律师: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挂事项并且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一种票据转让的方式,背书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转让票据的权利上,是票据的一种附属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形式进行。对于注明“不得转让”的票据,则此票据属于不可背书转让票据。

    第二节 背书

    第二十七条 【汇票权利转让】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 【粘单】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 【背书的记载事项】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 【记名背书】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 【背书的连续】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 【后手及其责任】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 【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分别背书的效力】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及其效力】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及其效力】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第三十六条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义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背书的作用是用来进行票据权利的转让,而取得票据权利的被背书人通常是为了取得票据的权利,如果票据出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情况,背书人就无法取得票据的权利,所以当票据无法实现时,是不能进行背书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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