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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子女抚养权归属怎么确定的?

时间:2021-08-04 浏览量:3661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文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网友:请问子女抚养权归属怎么确定的?

    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文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4、考虑子女意见。

    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抚养权归属应考虑的原则

    1、 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10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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