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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行政许可的设定机构有哪些?

时间:2021-08-04 浏览量:2346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有: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网友:请问行政许可的设定机构有哪些?

    律师: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有:

    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都属于行政机关,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够实施行政许可。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实施行政许可。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承担着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的组织,如医院、学校、图书馆以及一些公用事业机构等。这类组织经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授权,也可以实施行政许可。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一些行政机关虽然具有行政许可权,但囿于某方面原因,可能无法有效实施行政许可。此种情况下,这部分行政机关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哪些事项可以设定?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上述六类事项,如果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律确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有:药品生产许可,表现形式为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表现形式为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上市许可,表现形式为颁发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药品临床研究许可,表现形式为颁发药品临床研究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上市许可,表现形式为颁发《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国务院行政法规确认了执业药师执业许可,表现形式为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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