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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确权户口迁入可以享受集体分配吗?

时间:2021-08-06 浏览量:487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在当事人的户口属于迁入地的农业户口性质,并且在确权的划定时间范围之前迁入的前提下;当事人就属于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参与户口所在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包括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

    网友:请问确权户口迁入可以享受集体分配吗?

    律师:可以,但是有条件:

    1、在当事人的户口属于迁入地的农业户口性质,并且在确权的划定时间范围之前迁入的前提下;

    2、当事人就属于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参与户口所在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包括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

    确权户口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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