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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土地确权应体现“财产权化”吗?

时间:2021-08-06 浏览量:505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时隔“二轮承包”将近二十年,农村人口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动。既然是确权“到户”“到地”,人口增减就只是家庭内部的事情,确权颁证应该在“二轮承包”的基础上进行。

    网友:请问土地确权应体现“财产权化”吗?

    律师: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的“六部委意见”明确规定:这次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

    承包,就其本意来说,是一种基于合同的债权,有着明显的不稳定性、人身依附性;但这30多年来的农村土地改革,让承包权更加稳定,更能体现“财产权”“物权”性质。

    这次确权,确的是上世纪末“二轮承包”的权,也就是“98年二轮承包”。当时就已规定了著名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这一办法在2003年起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也得到了体现。

    毕竟,目前时隔“二轮承包”将近二十年,农村人口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动。既然是确权“到户”“到地”,人口增减就只是家庭内部的事情,确权颁证应该在“二轮承包”的基础上进行。

    首先,"二轮承包"后出生的新增人口,他们无承包地权可确,也就不能写进确权后的家庭承包土地共有人名单中。从改革的意义上看,借此机会推进农村户籍制度改革、明确"二轮承包"后新增人口的非城非农“居民”身份:不仅可以消除“农民”身份的束缚、以利于他们自由选择进城还是返乡,更可以借此机会,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界定确认。

    其次,应尽快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中央相关文件强调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但没有明确继承问题。尤其是,到确权登记颁证时,许多“二轮承包”时承包了土地的老人已经老去或者即将老去,他们应该有法定的继承人,来继承他们的土地财产权利,否则会出现严重“财产权真空”。

    第三,要确认外嫁女的承包经营权拥有者的身份和权利。1998年以前出生的女孩也都分得了承包地,长大后如果嫁到外地,丈夫家在另一个地方的农村,那里的承包地已经分配完毕,如果不能从父母兄弟家里分得她的一份土地收益,她的利益就受损了。

    总之,土地确权,应使承包权更为稳定,使之成为可以正常分割、流转、继承的财产性权利,从而形成稳定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为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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