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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

时间:2021-08-06 浏览量:25272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安置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其买卖纠纷却跟一般的房屋买卖纠纷无所差异。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有因买卖房屋的性质发生纠纷;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纠纷;因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不合法或不适格引发的纠纷。

    网友:请问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

    律师:安置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其买卖纠纷却跟一般的房屋买卖纠纷无所差异,具体包括:

    (一)因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不合法或不适格引发的纠纷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主体不合法或者不适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卖房者主体不合法或不适格。

    卖房者只有部分所有权,如夫妻双方或者是数人的共有房屋,或者是只是家庭成员之一,没有征得其它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共有房屋。特别是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为了独自得到房款,将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卖的情况较多。

    没有取得合法所有权而出卖安置房。

    2、买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

    (1)在某些城市中规定不具有本市户口的不得购买安置房;

    (2)有的城市规定没有大陆户口的不得购买本市安置房。

    (二)因买卖房屋的性质发生纠纷

    由 于我们国家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各种房屋由于其建设的时间、建设的单位不同,是否经过房改和房改的时间不同,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各省甚至各市的 政策都有不同,因而在是否允许自由买卖和是否允许上市上都有不同的规定。因而,因房屋的性质不同,也往往发生纠纷。对于房屋买卖的合同的效力也产生不同的 影响。

    1、军队、铁路和某些未经过房改的单位的房屋一般不允许买卖,特别是不允许卖给外单位、外系统。

    2、某些地方规定公房房改后的一定年限内不允许买卖,如果买卖,必须首先卖给原单位,或者经过原单位的批准。

    3、各地对公房使用权的买卖规定不同,有的地区允许买卖,有的地区不允许买卖。

    (三)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纠纷

    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发生纠纷的很多,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比较复杂。其中比较常见的是:

    1、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不合格或不合法而无效。

    2、买卖房屋的客体即房屋本身的性质决定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允许买卖和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买卖的房屋不能成为房屋合法买卖的客体。不允许买卖包括房屋从所有权的角度不允许买卖和房屋本身的质量不合格和不允许买卖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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