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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民办学校的变更和终止

时间:2021-08-09 浏览量:1152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民办学校作为法人,其变更应当依照法人变更的有关规则。法人变更的类型包括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以及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民办学校进行分立和合并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办学宗旨。

    网友:怎样办理民办学校的变更和终止

    律师:民办学校作为法人,其变更应当依照法人变更的有关规则。法人变更的类型包括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以及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民办学校进行分立和合并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办学宗旨。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民办学校的终止是指民办学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民办学校的终止会对在校学生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当民办学校办学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征求学生及其家长意见,减小对在校学生学习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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