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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廉租公租房如何办理?

时间:2021-08-09 浏览量:1159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为主要方式。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政策收取租金。

    网友:请问廉租公租房如何办理?

    律师:(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现执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878元以下;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得数≤0,则均按0计算,得数>0,则按实际计算;如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0㎡以上)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二)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1、单身(含离异、丧偶)申请人未满35周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离婚不足2年的;

    3、在五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5、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6、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7、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8、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9、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1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含申请人在内的自然家庭全体成员(含市区以外户口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无身份证成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户籍证明:含申请人在内的的自然家庭全体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1份(含户口本首页);

    3、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丧偶家庭提供丧偶或死亡证明;

    4、住房证明: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在《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申请表》“住房证明”处盖公章,经办人、法人签字。按居住方式不同,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租商品房:提供已备案的房产租赁合同及备案证明;

    (2)租村证房或单位产权房:提供村委会或产权单位证明原件和租赁合同;

    (3)租住公房: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

    (4)租住单位周转房:提供单位出具的租房证明原件一份(说明租房的位置、面积、金额等情况)或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5)自有产权房: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

    (6)单独住父母(子女)房、与父母(子女)同住以及借住家庭: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并在申请表中填写同住(借住)情况;

    (7)已配租家庭:提供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分公司出具的《租赁房屋诚信记录证明》。

    5、收入证明: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前连续12个月的工资流水或单位出具的工资条(含市区以外户口成员),并在申请表“收入证明”处盖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公章,经办人、法人签字;

    6、持有低保证、特困职工证、残疾证、孤老证、烈士遗属证、优抚证、见义勇为及有重大疾病成员的家庭,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复印件;

    7、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由受理部门查验原件。所有资料均用A4纸,并且不得涂改。凡涉及有年限限制条件的,均以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注意事项

    1、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家庭,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并计入诚信档案。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对申请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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