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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理解和适用

时间:2021-08-12 浏览量:3587 律师博文
本文目录
    食品安全渎职罪是典型的“结果犯”。以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没有出现这样的结果就不构成本罪。食品监管渎职罪同时属于“结果加重犯”。

    网友:请问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理解和适用

    律师: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之前,对于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依据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将食品监管方面的渎职犯罪单列出来,并规定了比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更重的法定刑,将最高法定刑从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加大了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特征

    一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食品安全正常的监管活动。二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三是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是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过失,也可以是故意。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后果表现为过失,而徇私舞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则表现为故意,将从重处罚。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

    食品安全渎职罪是典型的“结果犯”。以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没有出现这样的结果就不构成本罪。食品监管渎职罪同时属于“结果加重犯”。修正后的《刑法》第408条之一规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是对结果加重的处罚规定。本条还同时规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意思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从重处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还规定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罪名,对于未造成危害结果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渎职行为,但符合上述犯罪构成要件的,仍可对其定罪处罚。

    (三)食品监管渎职罪的适用

    在案件的具体认定上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渎职失职行为必须发生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二是渎职失职行为必须导致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三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因渎职失职但没有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没有造成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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